一、戶外廣告設置包括:
(一)利用戶外場地、建(構)筑物和道路、隧道等市政設施設置展示牌、霓虹燈、發光字體、電子顯示屏、電子翻板裝置、燈箱、廣告欄、宣傳欄、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;
(二)利用建(構)筑物、交通工具、水上漂浮物、升空器具、充氣物、亭體、工地圍墻(擋)、模型等繪制、張貼、懸掛廣告的行為;
(三)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、辦公地設置表明單位名稱、字號、標志的門頭牌匾的行為;
(四)其他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。
二、申請設置戶外廣告,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;
(二)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;
(三)設置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、建(構)筑物、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及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;
(四)戶外廣告位置關系圖、正立面圖、效果圖及制作說明;
(五)涉及利害關系人的,應當提交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;
(六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。
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,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設計圖。
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戶外廣告,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。